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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发布最新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(9)

来源:中国设备工程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08-17

【作者】网站采编

【关键词】

【摘要】9.3.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,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,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,竣工结算办理

9.3.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,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,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,竣工结算办理完毕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,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,竣工结算办理完毕。

9.3.6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,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,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,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,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,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,应再次复核,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,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。

9.3.7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,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。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:

1.竣工结算总额;

2.已支付的合同价款;

3.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;

4.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。

9.3.8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,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。

9.3.9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,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,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。竣工结算核实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,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。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
9.4质量保证金

9.4.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的修复义务的,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。

9.4.2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,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。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,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(或)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。

9.5最终结清

9.5.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。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,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。承包人修正后,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。

9.5.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,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。

9.5.3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,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,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。

9.5.4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,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,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。

9.5.5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,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。

文章来源:《中国设备工程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sbgc.cn/zonghexinwen/2020/0817/59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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