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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设备监理立法的几点思考(5)

来源:中国设备工程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1-27

【作者】网站采编

【关键词】

【摘要】3. 积极探索建立设备监理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。设备监理是智力密集行业,同时也是存在较大职业风险的行业,即使恪尽职守,也不能百

3. 积极探索建立设备监理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。设备监理是智力密集行业,同时也是存在较大职业风险的行业,即使恪尽职守,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事故,而因为不可避免的过失,要求监理人员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,并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。同时,由于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数额,也是赔偿责任限制和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关键因素。考虑到赔偿责任限制和职业责任保险均为法律保留事项,当事人的合同中对此不可能作出规定,因此可以考虑在立法时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等法律规定,对有关赔偿责任限制、赔偿标准、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作出原则性规定,再由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组织以合同范本等形式,规范和引导相关行业惯例的逐步建立。

4. 充分发挥设备监理(工程咨询)行业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和自律管理作用。从国外有关立法和实践来看,政府对设备监理(工程咨询)的监管介入较少,主要靠行业自律管理,而大量的自律管理工作则是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承担。特别是在制定行业标准、组织职业考试、制定职业规范、约束成员行为,以及代表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协会、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等方面,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。为此,可以考虑在将来设备监理(工程咨询)立法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监管实践的经验,在政府监管部门的引导和管理下,适当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桥梁纽带和自律管理作用。

文章来源:《中国设备工程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sbgc.cn/qikandaodu/2021/0127/102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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